(經學校2015年第11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校本科畢業生,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學習成績優良,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普通本科畢業生,按照培養計劃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并取得規定學分,按規定準予畢業者可授予學士學位。符合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第四條 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評定對象為本科畢業生。各學院按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對本科畢業生逐個進行審核,并提出學院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報教務處匯總后,提交校學位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者;
??(二)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三)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受處分后的修業期間達到學校規定條件者除外);
??(四)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2.0以下者(不含2.0)。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條件,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學生在受處分后的修業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獲得校“三好學生”或校“優秀學生干部”及以上榮譽者;
??2.在大學生科技競賽和發明創造競賽中榮獲國家獎和省部級三等獎(含三等獎)以上獎勵者;
??3.體育特長生、藝術特長生在校期間獲得省部級以上大賽獎勵者。
??(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中的兩個條件,畢業當年可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每學年綜合測評名次在專業前15%;
2.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3.0及以上;
3.在校期間,參加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藝術類學生參加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英語專業學生通過英語專業考試八級)。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的學習任務,按規定準予畢業,達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公共課、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平均成績應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生所學課程應全部合格;
??(二)參加規定的學位課程(一門外國語和一門專業基礎課、兩門專業課)考試,成績合格。
??第八條 外國語考試由省學位辦統一組織。英語專業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國語。自學考試本科生的另三門學位課程具體科目及考試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與我校確定,并在考試計劃或考試大綱中加以明確,學位課程考試的合格標準為:三門學位課程平均成績應達到70分,其中每門課的成績不低于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門課程,由教務處確定。考試組織工作,以教務處為主,成教部門協助,合格標準為:一次通過。
??第九條 成人本科畢業生有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章 來華留學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十條 凡我校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經審核準予畢業,達到相應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規定學分者;
??(二)初步掌握漢語。能聽懂用漢語講授的課程、閱讀專業漢語資料、用漢語進行簡單寫作。
??第十一條 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校紀、校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原《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校學位字〔2006〕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