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重要組成部分。開展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課程學業綜合評價,加強學習過程的指導、管理、考核和評價, 對于改善學習效果、提高學習質量、探索自學考試多元化評價方式改革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條 為構建完整、系統的社會助學課程學業綜合評價體系,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思維能力等綜合素質,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 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綜合評價標準體系(試行)》(考委辦函[2013]9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概念說明:
(一)學業綜合評價: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課程培養目標為依據,對參加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考生的學習過程及學習結果進行量化考核,并評定課程成績的一種多元化評價方式。
(二)助學方式:包括課堂面授、網絡助學等。
課堂面授:助學機構集中組織考生在固定地點,由授課教師在課堂講授。
(三)網絡助學:助學機構利用網絡技術和課件資源,在網絡學習平臺上,組織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學習、練習、測評、互動答疑等。
考核評價方式:考核評價方式含統一考試(以下簡稱“統考”)、過程評價、技能考核(實踐考核)(以下簡稱“技能考核”)、面試等。課程的考核評價方式根據課程內容及助學形式確定。
第四條 學業綜合評價應遵循教育規律,體現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特點,堅持質量標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科學、合理、規范。
第五條 實施學業綜合評價的自學考試課程成績根據考核評價方式按比例組合而成。筆試統考成績占 70%,過程性評價成績占 30%。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的指導下,負責全省自學考試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組織與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解釋本省自學考試學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并適時修訂;
(二)指導全省自學考試學業綜合評價的實施,對主考學校實施學業綜合評價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合并實施學業綜合評價課程成績;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學業綜合評價的進行相關處理。
第七條 主考學校是本校社會助學專業及其它相關課程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實施與成績認定的主體。主要職責:
(一)依據本辦法制訂本校社會助學專業及其它相關課程的不同考核評價方式的具體實施細則,督促相關助學機構執行;
(二)負責本校社會助學專業及其它相關課程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報名、成績評定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安排、制訂社會助學專業教學計劃,組織本校社會助學專業課程師資,督促助學機構開展社會助學課程的課堂面授或網絡助學;
(四)負責對本校社會助學專業及其它相關課程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成績進行認定并復查,確認后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
(五)對本校社會助學專業及其它相關課程不同考核評價方式的評定過程、評定結果等材料建立檔案保管制度;
(六)對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成績評定中發生的違規事件進行調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主考學校應建立健全學業綜合評價日常管理機構,在本校自學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學業綜合評價管理工作。
第八條 助學機構負責協助主考學校完成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具體工作,主要職責:
(一)根據助學機構的實際情況,協助主考學校完成社會助學專業教學計劃的編排;
(二)配合主考學校師資選派,做好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課程教學具體工作;
(三)按照本辦法和主考學校具體實施要求,協助主考學校組織開展自學考試課程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具體工作,督促學生按時按要求完成過程學習;協助主考學校完成自學考試課程過程評價報名工作;
(四)在主考學校指導下,依據本辦法和主考學校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學業綜合評價檔案;
(五)協助主考學校進行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成績評定,接受主考學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檢查。
第三章 課程范圍、助學方式及學習資源
第九條 實施學業綜合評價的課程,是指通過課堂面授、網絡助學等方式開展了社會助學活動,并在助學過程中實施了過程評價、技能考核等考核評價方式的自學考試課程。
第十條 我省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班(含全日制專科助學班、全日制專升本助學班、全日制本科(專本連讀)助學班)助學方式以課堂面授為主,必須由主考學校選聘專業授課教師。
第十一條 我省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實行網絡助學為主,課堂面授為輔。開展課堂面授助學的,必須由主考學校選聘專業授課教師。
第十二條 主考學校可根據學校實際,參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綜合評價標準體系(試行)》的標準規定,對本校擬使用的網絡助學平臺、網絡課件進行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成員必須具有本校相關專業課程的在職副教授及以上職稱),評審通過后以學校名義行文,相關文件及評審表、公示表等附件一并報省教育考試院登記(詳見附件 1、2、3),同時向社會公示,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網絡助學課件內容和參考的教材須和我省自學考試課程教材一致。網絡助學課程教材更新的,主考學校須在 6 個月內完成網絡助學課件更新,并組織專家評審認定。
第十四條 面向社會開考專業主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通過網絡助學方式,面向社會考生開展學業綜合評價工作,并向省教育考試院登記網絡助學平臺和網絡助學課件。主考學校使用已登記網絡助學平臺和網絡助學課件開展網絡助學的,應征得評審單位同意,并向省教育考試院登記。
如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的主考學校不開展網絡助學的,其他具備相關網絡助學條件(已依據前款規定登記網絡助學平臺和網絡助學課件)的主考學校可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面向社會考生開放相應課程的網絡助學,并向社會公示相關網絡助學信息,以便考生報名。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方式含技能考核、面試等其他考核評價方式的,其考核辦法和考核標準按照全國考辦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過程評價
第十六條 實施學業綜合評價的課程,其過程評價成績按百分制計分,其中:課程學習 40%;平時作業 30%;綜合測驗 30%。
第十七條 主考學校通過課堂面授、網絡助學等方式開展過程評價工作之前應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過程評價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主考學校報送的過程評價實施細則要求:
(一)以學校名義正式印發;
(二)結合本校教學實際,明確不同助學方式(網絡助學、課堂面授)的過程評價具體評定標準;
(三)符合國家、我省自學考試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不接收未報送過程評價實施細則的主考學校的過程評價成績上報。
第二十條 報送的過程評價實施細則如有修訂或調整,須重新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考學校應建立學業綜合評價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不同助學方式、考核評價方式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過程評價的課程中:
(一)助學方式為課堂面授的檔案包括: 1.課程學習情況記載(由助學機構存檔);
2. 綜合測驗試卷(由主考學校存檔);
3.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業綜合評價課程過程評價成績評定匯總公示表》(見附件 4)(由主考學校與助學機構分別存檔);
4.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業綜合評價課程過程評價成績匯總表》(見附件 5)(由主考學校存檔)。
(二)助學方式為網絡助學的檔案包括:
1. 在線學習、練習、測評等記錄數據(助學機構存檔);
2. 在線學習、練習、測評視頻或影像資料(助學機構存檔);
3. 綜合測驗記錄(助學機構存檔);
4.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業綜合評價課程過程評價成績匯總表》(見附件 5)(由主考學校存檔)。
第二十三條 考生學習期滿,主考學校、助學機構應繼續保存考生的學業綜合評價相關檔案。原則上個人自學考生完成當次課程過程評價學習一年后,社會助學考生離校一年后,主考學校、助學機構可銷毀考生的學業綜合評價相關檔案,并做檔案銷毀備案登記(見附件 6)。
第二十四條 主考學校應將學業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范圍, 建立例行檢查制度,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檢查,確保學業綜合評價工作質量。
第六章 成績報送及使用第二十五條 過程評價成績報送辦法:
(一)開展社會助學的自學考試課程,過程評價成績報送主體為主考學校。
(二)承擔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相關課程網絡助學的過程評價成績, 由承擔該項工作的主考學校負責報送。
(三)主考學校通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業務管理系統” 將過程評價成績導入系統,經系統基本校驗后,打印過程評價成績匯總表一式兩份,相關人員簽字、單位蓋章后主考學校存檔并報送省教育考試院確認。
(四)主考學校應根據考生當次報考自學考試課程情況,在自學考試統考結束前報送過程評價成績,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條 過程評價成績低于統考卷面成績的,不并入課程成績,課程成績采用統考卷面成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教育考試院不接受過程評價成績:
(一)未報送學校過程評價實施細則的;
(二)準考證號、專業代碼、課程代碼、成績等不符合信息標準的;
(三)助學方式為課堂面授但實際面授學時未達到課程學分相應學時要求、未按規定流程進行考核,隨意給分的;
(四)弄虛作假,檔案管理混亂的;
(五)成績未通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業務管理系統” 報送的;
(六)未按規定履行簽字(蓋章)手續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報送的;
(八)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主考學校、助學機構在學業綜合評價管理中違反規定的,省教育考試院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學業綜合評價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鄂自考[2016]12 號) 同時廢止。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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